Web Title:人事室人事室

2017-09-11 勞動部「基本工資」調整公告

公文

府教學字第1060183664號

主旨:函轉勞動部「基本工資」調整公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社會局106年9月8日嘉縣社勞資字第1060039697號函轉勞動部106年9月6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809號函辦理。
二、旨揭「基本工資」調整,業經勞動部於106年9月6日以勞動條2字第1060131805號公告發布。自107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以下同)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40元。
 

2017-09-11 「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106年9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178B號令修正發布,自107年1月1日生效

公文

府人福字第1060180372號

主旨:「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106年9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178B號令修正發布,自107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9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178C號函辦理;並檢送發布令及修正規定對照表影本各1份。
二、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準用第3點至第7點、第9點及第11點規定,併請配合辦理。
 

2017-09-1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及因應作為」

公文

府教發字第1060177778號

主旨:檢送教育部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及因應作為」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9月1日臺教師(三)字第1060112116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工會陸續成立並可能與雇主進行協商,爰教育部具擬旨揭作業流程供貴校依循。有關教師工會提出團體協約協商之因應作為重點說明如下:
(一)學校確認教師工會是否具有協商資格:
1、當學校接獲教師工會提出團體協商要求時,應先確認工會是否具有協商資格。
2、教師工會所提團體協約草案有明確載明適用特定對象(包括職業、職務或地域)時,計算具有協商資格之人數,則應以該適用對象為計算範圍,即教師工會之會員受僱於學校之人數須逾適用特定對象(包括特定職業、職務或地域等)人數二分之一。
3、倘對於工會協商資格發生疑義,為避免衍生勞資爭議,得向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請求協助認定。
(二)落實通報機制:
1、確認工會有協商資格後,應將工會所提協商版本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並副知教育部。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學校通報時,須明確行政指導、協助籌組協商團隊、函復學校事項之權責歸屬並提醒學校應於教師工會提出協商書面通知之日起60日內提出對應方案。
(三)籌組協商團隊: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義務協助學校籌組協商團隊,並不得拒絕。
2、學校如考量協商事項須具全校一致性,不宜有工會會員與非工會會員之差別待遇,可與工會表達無法達成簽訂禁止搭便車條款。
3、在團體協約協商啟動前可邀請相關利害團體(如家長團體、校長團體)召開籌備會議或會前會,取得共識,俾利未來協商進行。
(四)強化勞政知能:
1、教育部辦理強化學校及協商團隊之勞政相關專業知能及協商談判之訓練。
2、教育部定期召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因應團體協約工作圈會議,邀請專家學者針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面臨之團體協商議題,提供專業輔導諮詢建議。

(五)秉持誠信協商:學校應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秉持誠信協商原則進行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須於接獲協商要求後60日內提出對應方案。
 

2017-09-11 法務部廉政署自即日起,變更檢舉專用郵政信箱箱址如說明

公文

府政行字第1060181163號

主旨:函轉法務部廉政署自即日起,變更檢舉專用郵政信箱箱址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廉政署106年9月4日廉秘字第10608006510號函辦理。
二、法務部廉政署配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專用信箱箱址全面改寫,請貴機關(單位)檢視相關文件(例如招標文件),協助將該署原檢舉專用郵政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變更為「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2017-09-1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經總統於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該條例除第8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106年8月11日)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107年7月1日

公文

府人福字第1060176663號

主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經總統於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該條例除第8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106年8月11日)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107年7月1日,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6年8月3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7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2017-08-31 106年度「廉潔楷模選拔活動」

公文

府政預字第1060163411號

主旨:為辦理本府106年度「廉潔楷模選拔活動」,請各機關(單位)學校薦舉適當人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表揚實踐端正政風績優人員作業要點辦理。
二、旨揭活動目的在於選拔具有優良廉能事蹟,行為品操足資楷模之員工,予以公開表揚,以鼓舞員工士氣,樹立公務員優良典範,革新政治風氣。
三、請各機關(單位)學校依據本府表揚實踐端正政風績優人員作業要點,踴躍提報1至2名同仁參與本次廉潔楷模選拔,並填具推薦提報單後,於106年9月8日前函報本府政風處彙整。
四、確定名單將公告於本府政風處網頁「公告訊息」,並預定於本府106年第2次廉政會報時請縣長公開頒發獎狀及新臺幣3,000元禮券。
 

2017-08-31 國家圖書館舉辦「2017金資獎-全國公務人員圖書資訊素養競賽」

公文

府教圖字第1060171441號

主旨:函轉國家圖書館舉辦「2017金資獎-全國公務人員圖書資訊素養競賽」相關資訊,請查照。
說明:依據國家圖書館106年8月23日國圖知字第10603002020號函(如附件)辦理。
 

2017-08-30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該法除第7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106年8月11日)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107年7月1日

公文

府人福字第1060167921號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該法除第7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106年8月11日)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107年7月1日,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8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6425233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2017-08-28 「考選部107年度(107年1月至12月)舉辦各種考試期日計畫表」

公文

府人任字第1060172138號

主旨:檢送「考選部107年度(107年1月至12月)舉辦各種考試期日計畫表」1份,請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依據考選部106年8月24日選秘一字第1061100500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2017-08-28 轉知財團法人天下雜誌基金會「2017閱讀典範教師」推薦辦法乙份,請同仁踴躍推薦優秀教師參選

公文

府教社字第1060171249號
     
主旨:檢送財團法人天下雜誌基金會「2017閱讀典範教師」推薦辦法乙份,請各校踴躍推薦優秀教師參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天下雜誌基金會106年8月14日天教字第106023號函辦理。
二、請有意願參加遴選教師於9月8日前檢送推薦表電子檔Email至社教科socedu@mail.cyc.edu.tw
三、檢附財團法人天下雜誌基金會「2017閱讀典範教師」推薦辦法及推薦表各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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