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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10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甄試錄取介聘至各校服務之教師,應實際服務滿6學期,始得申請介聘至其他學校服務

府教發字第1060092061號

主旨:本縣10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甄試錄取介聘至各校服務之教師,應實際服務滿6學期,始得申請介聘至其他學校服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10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甄試簡章第拾肆點第六項規定:「經本次甄選錄取之人員,需在介聘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始得申請介聘至其他學校服務......。」
二、請各校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勿同意其參加106學年度教師縣內、外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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