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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人考字第1060087647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如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傳喚出庭,得經機關長官核准給予公假,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5月1日部法二字第1064218261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