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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人考字第1060128494號 主旨:教師於學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後,嗣分別於例假日前後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期間之例假日應按日扣除薪給,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6年6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6917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