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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國民中小學所進用專任輔導教師之資格背景相關事宜,詳如說明

府教學字第1060125814號

主旨:有關各國民中小學所進用專任輔導教師之資格背景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6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84708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之規定,國民中小學自101年8月1日(即101學年度)起設置專任輔導教師,5年內(即105學年度)設置完成。自106年8月1日起(即106學年度),將再依學生輔導法第10條及第11條之配置規定,逐年增置專任輔導教師。
三、教育部為協助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自101學年度起進用具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職務,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依據教育部101年4月12日臺訓(三)字第1010046968C號解釋令及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3條之規定,明定國民中小學依法所進用之專任輔導教師,應自106學年度起皆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國小)」,或「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國中)」,方得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職務,以維護學生輔導品質與權益。
四、惟考量部分「現職」專任輔導教師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等事由,無法於106年7月31日前完成取證作業,爰同意具下述情形之一之現職專任輔導教師,得展延其取證年限,說明如次:
(一)101至105學年度任職期間因育嬰留職停薪、兵役或重大傷病等因素,未能於106年7月31日前取得資格者,其取證之展延時間,不得逾該名教師辦理留職停薪之時間(僅同意延長取證時限;意即101至105學年度間,若該等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實際輔導服務年資未滿3年者,應不得採計106年8月1日起之輔導服務年資,即不得採「服務年資滿3年以上得免修習輔導專門課程學分,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之管道取證)。
(二)已由主管機關薦送審核者,其取證之行政作業期間(含補件或補足學分期間),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爰同意視為於106年7月31日前已取得。
(三)已由主管機關薦送,核定修習加註輔導學分班或核定修習第二專長學分班者(即修畢後可取得),因該等教師已積極取證,且修畢學分後亦可取得,爰同意該等教師得延長取證之申請時限,至修畢相關學分後終止。
五、另自106學年度(即106年8月1日)起,除已取證之教師,或屬上述說明三各款情形之教師,得繼續獲科技部及國教署經費補助外,餘尚未取證且尚未修習相關學分班之專任輔導教師,逾期仍未取證者,因未符合本部函釋及相關法令規定,視為喪失專任輔導教師進用資格,亦無法獲得教育部國教署及科技部經費補助,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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