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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並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

府教發字第1060130514號

主旨:教育部修正「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並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6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56432號函辦理。
二、檢附「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含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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