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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人福字第1060180372號 主旨:「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106年9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178B號令修正發布,自107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9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178C號函辦理;並檢送發布令及修正規定對照表影本各1份。 二、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準用第3點至第7點、第9點及第11點規定,併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