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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

府人福字第1070005490號

主旨:檢送「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C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及不影響教學證明書格式各1份。
二、為因應法令增修並兼顧擬退人員權益,業經本府核列本(107)年度自願退休名冊之人員(本府106年12月18日府人福字第1060238231號函諒達),如擬變更退休生效日為本年6月30日者,請服務學校於下列期限前,檢附個人申請書(須簽經校長核准)及不影響教學證明書函報本府。
(一)經核列本年2月1日退休者:請於本年1月17日(星期三)前報府變更。
(二)經核列本年8月1日退休者:請於本年3月2日(星期五)前報府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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