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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人考字第1070191916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補充說明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之「哺乳期間」,以子女未滿2歲而需親自哺乳者為原則,請查照。 說明:依據銓敘部107年9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746346761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