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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28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153890E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人事處黃義舜先生(聯絡電話:02-7736593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指依原社會教育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終身學習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其組織法規中,除行政人員外,定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人員。

前項專業人員之職務等級,依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與各級學校教師職務等級比照表(附表一)之規定。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之遴聘及審查,依教育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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