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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人任字第1070246818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進用之約僱職務代理人員,於請娩假或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再進用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1月28日總處組字第10700571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