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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所定「正當理由」疑義乙案

府教學字第1080043290號

主旨:檢送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所定「正當理由」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社會局108年2月22日嘉縣社勞資字第1080010735號函轉據勞動部108年2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080130174號辦理。
二、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受僱者,其配偶縱未就業,惟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照顧責任,並為鼓勵父母參與養育幼兒成長之過程,爰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本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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