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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介聘至苗栗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

府教學字第1080058590號

主旨:函轉經「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介聘至苗栗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08年3月12日府教特字第1080046300號函辦理。
二、經臺閩介聘轉入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可轉任校內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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