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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竹縣政府有關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

府教學字第1080079126號

主旨:轉知新竹縣政府有關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8年4月11日府教特字第1083713209號函辦理。
二、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請轉知欲參加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慎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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