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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行政院修正發布,修正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

府人考字第1080085615號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行政院修正發布,修正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8年4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辦法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列聘僱人員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時,得由機關視其財務狀況酌予發給未修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第4條規定)
(二)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發給,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辦理。(第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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