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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有關經「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介聘至本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

府教學字第1080084632號

主旨:重申有關經「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介聘至本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敬請惠予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本縣自103年度起,經「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介聘至本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倘經成功調入,屆時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本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
二、惠請轉知欲參加介聘之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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