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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1條、第13條、第17條及第4條附表,業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29日修正發布施行

府人考字第1080091452號

主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1條、第13條、第17條及第4條附表,業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29日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8年4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3066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比照現行颱風之預報資訊發布頻率,公教人員並得視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修正條文第11條及第13條)
(二)增訂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發生前,各通報權責機關應透過各種傳播媒體,促請各級公教員工與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修正條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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