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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兩岸教育交流活動請依據兩岸條例等相關法規辦理

府教發字第1080142584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重申,針對兩岸教育交流活動,學校需要求所屬人員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6月5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54785號函辦理。
二、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並應本「對等互惠」原則,遵循兩岸條例、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請學校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及監督:
(一)涉與共青團校交流: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3規定,兩岸校際合作書約應報經教育部同意後方得進行,且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學校如與大陸共青團校(涉屬陸方黨政軍教育機關構)進行教育交流,請確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報經教育部許可後始可辦理。
(二)辦理實習相關活動:近期發現部分學校辦理赴陸交流或進行實習活動,內容涉及與陸方黨政軍機構合作或全數援用陸方提供資料,請學校注意並強化監督,審慎評估實習機構與活動內容的妥適性。
(三)接受陸方落地接待:學校教師如以公假方式透過教育交流或文化之旅等形式,接受大陸地區機關構落地招待,學校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三、請學校強化自我監督及內控機制,保留完整的審核及交流紀錄等,以備教育部查核,並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活動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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