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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府主審字第1080261835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11月26日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859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修正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八點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
三、有關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另修正,再行公布實施。
四、各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得視本身財力及預算在規定標準內,自行核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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