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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照護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含國小附幼)教師身心健康,自109年度起補助40歲以上專任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專任輔導教師健康檢查費用

府教幼字第1090009430號

主旨:為照護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含國小附幼)教師身心健康,自109年度起補助40歲以上專任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專任輔導教師健康檢查費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補助對象: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含國小附幼)年滿40歲以上專任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專任輔導教師。
二、補助額度:每人每2年補助1次,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3,500元。
三、差假及健康檢查時間:符合補助資格者每2年得核予1天公假參加健康檢查,在不影響學校課務、校務運作下,優先於寒暑假或課餘時間辦理;於學期上課期間進行健康檢查者,課務需自理,不得排代。
四、核銷方式:
(一)符合補助資格者應自行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檢查,並先行墊付費用,於受檢後,於當年度內檢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學校申請補助。是項補助經費,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二)當年度核定退休且符合補助對象者,仍得申請補助,惟應於退休前完成受檢及核銷。
(三)教師健康檢查費用由各校用人費用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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