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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兼顧學生學習及校務運作,重申校長及教師請假出國應以寒暑假期間申請為原則

府教幼字第1090008372號

主旨:為兼顧學生學習及校務運作,重申校長及教師請假出國應以寒暑假期間申請為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為保障學生受教權及校務推展,於學期上課期間,校長及教師均不宜請假(如休假、事假或補休等)出國,倘有因公出國之必要,則請悉依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暨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另邇來屢有學校差勤管理不確實之情事反映,按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前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復查第15條規定「教師未依第13條第1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爰請各校覈實依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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