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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發生期間,各機關學校差勤管理因應措施,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佈最新訊息,爰補充更新如說明

府人考字第1090022229號

主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發生期間,各機關學校差勤管理因應措施,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佈最新訊息,爰補充更新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15025號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年月日公佈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暨本府同年1月31日府人考字第1090020793號函(諒達)辦理;併檢附前開教育部函影本1份。
二、為因應旨揭疫情發生,本府前函請各機關學校轉知公務人員差勤管理措施在案。惟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正「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之介入措施及實施對象等定義,特再予補充說明,先予敘明。
三、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教師、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差勤管理因應措施,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定病例者:應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二)符合通報定義者:醫療機構進行通報後,檢驗結果確認前,於醫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通報定義依疫情指揮中心更動內容為準)
(三)與確定病例接觸者:應實施14日居家隔離,核給公假。
(四)曾遊一、二級流行區:有湖北省、廣東省與浙江省溫州市旅遊史、小三通旅客,應實施14日居家檢疫,核給公假。但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避免前往該地區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公假。
(五)中港澳入境有症狀:入境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實施14日健康追蹤,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六)中港澳入境無症狀:應實施14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七)檢驗陰性解除隔離者: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應實施14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四、嗣後請各機關學校隨時依疫情指揮中心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所定介入措施、方式,以及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配合疫情所為之規範,辦理所屬人員差勤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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