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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有關各機關同仁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案

府人考字第1090024864號

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有關各機關同仁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基於防疫需要,各機關人員於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109年2月11日至同年月24日),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需求者,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惟申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
三、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爰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之決定,係為維持政府機關及學校運作穩定,盼公務同仁共體時艱並為防疫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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