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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遲開學兩週,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詳如說明

府教體字第1090027394號

主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遲開學兩週,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013776號 函辦理。
二、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6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75號函文,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遲開學兩週,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
(三)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2月11日至24日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
三、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來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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