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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嘉義縣國民小學主任介聘服務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府教幼字第1090021562號

主旨:停止適用「嘉義縣國民小學主任介聘服務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說明:
一、旨揭作業注意事項係本府於89年8月8日頒布施行,原依據教育部「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訂頒「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惟該兩法業經多次修正,故該注意事項已失所依據。
二、是以,目前凡取得本縣國小候用主任資格且有意赴他校服務者,應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經教師介聘後,由校長聘兼之;旨揭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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