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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縣國中小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作業乙案,審查時間調整如說明

府教幼字第1090083657號

主旨:有關本縣國中小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作業乙案,審查時間調整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109年3月12日府教幼字第1090053066號函諒達。
二、旨揭作業訂於109年5月6日(星期三)假本縣創新學院餐廳辦理,審查時間如下:
(一)國小暨幼兒園: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1時至3時。
(二)國中:調整為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1時至3時。
三、另依109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規定略以,申請檢附之證件應附正本及影印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縣(市)存查。爰本案請有意參與積分審查作業之教師,務必檢附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請依申請表順序依序排列)各1份,資料未備齊者,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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