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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條例定期聘用之人員因安胎、流產事由請假所遺業務得再聘用人員代理職務

府人任字第1060044645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3月3日部銓五字第1064198975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國際公約兒童權利保障相關規定及配合鼓勵生育政策,銓敘部併105年3月24日部銓五字第1054085067號函釋,放寬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請娩假、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惟是類聘用人員於請上開以外之假別(例如公差、公假、休假等)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三、另各機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於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或經提列考試職缺尚未派員或分發等情形期間,依聘用條例規定進用之聘用代理人員,以其本身已屬職務代理人員性質,為避免形成「代理人」代理「代理人」之不合理情事,仍維持銓敘部前開105年3月24日函釋規定,是類職務代理性質之聘用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亦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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