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88
:::
轉知同仁 訓導組 - 站務 | 2019-07-08 | 點閱數: 374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0 條規定,教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該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即處理疑似被害人之聯繫或訪視事宜,並依法得請求學校協助,被請求之學校應予配合,先予敘明。
二、當學校接獲當地主管機關轉知之家庭暴力事件時,已屬通報事件之後續處理階段,非屬前開「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之情形,爰針對當次事件(社政主管機關人員通知者),學校無需再進行通報。
三、惟後續如有知悉該名學童再有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54 條所列情事,因該事件與原轉知事件不同,仍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54 條規定,於 24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