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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導處 - 宣導 | 2017-07-17 | 點閱數: 636

有關宗教活動進入校園事宜,各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辦理以維持行政中立,詳
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議會 106 年 6 月 26 日嘉議 18 議字第 1060001060 號函「有關『建請縣府拒絕各式宗教活動進入校園,保持行政中立』乙案」辦理。
二、本府已訂定「嘉義縣縣立學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其第 5 條已明訂申請使用學校場地不得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亦即不能違反教育基本法第 6 條第 3 項「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