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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宣導 | 2016-10-31 | 點閱數: 364

府人考字第 1050209441 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申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心,請各機關利用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與網站加強宣導公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請查照並確實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0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5662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影本各 1 份。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 102 年 6 月 21 日以總處培字第 1020038648 號函略以,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杜絕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 1 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行政院業於 102 年 7 月 16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41705 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做為各機關處理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事件之參考。
四、另如發現機關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建議得列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