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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組 - 站務 | 2017-02-13 | 點閱數: 168

主旨:為協助各級學校落實推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之輔導專業評估工作,檢送教育部訂「轉銜學生初評參考指標」乙份,供各校參考運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2 月 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60018791 號函辦理。
二、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依據學生輔導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轉銜辦法)等
相關規定,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並善盡資料保管與保密責任,合先說明(特殊教育學生另請依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推動特殊教育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
三、又依轉銜辦法第 4 條第 2 項有關「學校應針對高關懷學生畢業一個月前(或其他原因離校後一個月內),召開評估會議
,評估應否列為轉銜學生」之規定,學校應本於輔導專業立場,針對高關懷學生進入下一學校就讀時,是否有持續
接受輔導服務之需求,據以評估其是否為轉銜學生;並經校內評估會議討論確認後,依轉銜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進
行通報。
四、為協助各級學校進行評估,教育部訂有「轉銜學生初評參考指標」(如附件),供各級學校參考運用;學校亦得基於
輔導專業,併同考量各該教育階段學生之輔導需求、輔導環境、學生身心適應狀態等要件,逕行修改或調整該參考指標、輔導專業評估作法等相關內容或運作方式。相關初評結果或輔導質性評估之建議,並請依上開規定提交校內評估會議討論,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