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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導組 - 站務 | 2017-02-22 | 點閱數: 19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2 月 1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60014622 號函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另依性平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未於 24 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鑑於各級學校屢有因「社政通報」或「校安通報」其中一種漏未或延遲通報,而有受罰之情事,教育部第 7 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 105 年 12 月 20 日第 4 次會議決議,各級學校之通報權責人員宜整合至校安通報人員,並施以通報知能之培訓。

四、請各級學校依前揭原則修正學校所訂防治規定,並請學校配合辦理。
五、前開通報相關資訊系統為:
(一)社政通報(衛生福利部「關懷 e 起來」): https ://ecare.mohw.gov.tw/。
(二)校安通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https ://csr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