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88
:::
公告 訓導組 - 站務 | 2017-03-22 | 點閱數: 303

說明:
一、依據本縣社會局 106 年 3 月 16 日嘉縣社救助字第 1060013520 號函辦理。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三、前揭責任通報人員於知悉有社會救助需求者應於 3 日內填具通報表,以傳真方式通報本縣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傳真電話:05-3627391 ),該局接獲通報後,將派社工員了解評估,並將處理情形回覆通報人。
四、請通報人先行了解有社會救助需求者之確實情形,若已領有適格社會福利(如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等),因該局已提供長期經濟支持,除有急難之狀況,無須再通報;非屬社會救助範疇之需求,亦請依相關規定通報權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