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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導組 - 站務 | 2017-04-28 | 點閱數: 265

二、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三、另依「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與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四、請受抽測學校對被抽測班級反映曾被教師體罰或要求做某些動作之情形者,加以追蹤,及時處理問題。
五、倘學生在校被老師處罰做特定動作之比率高於直接被老師體罰,亦請各校依據教育部 105 年 5 月 20 日修訂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加強對校內教職員工宣導有關學生作特定動作亦屬教師違法處罰措施行為。
六、請各校每年至少舉辦一場正向管教研習,加強對學校教師及其他亦有輔導管教學生之教育人員(如:運動教練、社團教練學校志工、學校行政人員...)宣導校園正向管教政策,提升所有教育人員輔導管教專業知能,達成正向協助教育學生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