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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導處 - 站務 | 2017-06-26 | 點閱數: 276

各機關學校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應確實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6 月 19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60081206 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復查同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一)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二)學校發展需要、(三)人員調配狀況、(四)在本校服務年資。」,各校於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確實審酌,以落實鼓勵教師進修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