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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組 - 站務 | 2017-09-06 | 點閱數: 1329

主旨:為調查本縣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以下簡稱三類
學生)參加費用」補助經費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8 月 22 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 1060087196 號函辦理。
二、旨揭經費之申請,請學校依實際開辦人數申請,並請本權
責針對各項身份別進行審查,確定無誤後,並請檢附實施
計畫(內含經費概算表、參加學生名冊)、申請表件(格式
如附件表一:經費申請表、表二:開辦班數及時段、表三
:服務人員身分、編制內教師、收費及依年級區分調查學
童性別、表四:供需調查表)及參加學生身分證明影本,並
請於 106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前將前開資料先以電子郵件傳
送本府(mingshiung@mail.cyhg.gov.tw)彙辦,並在上開
期限內將紙本寄至本府教育處,逾上開申請期限者,歉不
予受理申請。
三、另為瞭解本縣所轄各國小辦理兒童課後照顧開辦情形,請填寫辦理情形調查表(格式如附件),其中表四(供需調查
表)為每校必填,並仔細核對各表格相關資料之正確性後,
請於 106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前將前開表件先以電子郵件傳
送本府(mingshiung@mail.cyhg.gov.tw)彙辦,並於期限
內將紙本寄至本府教育處彙辦。
四、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補助經費申請表填表說明如下:
(一)經費分攤部分
1、學校或受託人「依規定吸納數」指依本辦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學校或受託人每招收學生 20 人,應自行負擔
1 名三類學生減免之費用。
2、學校或受託人「30%行政費調整勻支數」指依本辦法
第 21 條規定,學校或受託人應優先調整勻支之費用。
3、三類學生免繳之費用請依下列順序支應:
(1)學校或受託人依規定吸納。
(2)學校或受託人 30%行政費調整勻支。
(3)本縣自籌 10%。
(4)請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
教署)補助。
(二)又自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情況特殊學生」參加費用
教育部國教署不予補助,爰請貴校運用教育儲蓄戶機制
補足或另覓其他民間資源,以免影響弱勢學生權益。
(三)有關外籍及大陸籍配偶子女參加課後照顧班,若符合三
類學生補助身分,得依前述說明申請補助。
(四)本學期教育部國教署補助經費最高比率為「三類學生應填寫辦理情形調查表(格式如附件),其中表四(供需調查
表)為每校必填,並仔細核對各表格相關資料之正確性後,
請於 106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前將前開表件先以電子郵件傳
送本府(mingshiung@mail.cyhg.gov.tw)彙辦,並於期限
內將紙本寄至本府教育處彙辦。
四、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補助經費申請表填表說明如下:
(一)經費分攤部分
1、學校或受託人「依規定吸納數」指依本辦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學校或受託人每招收學生 20 人,應自行負擔
1 名三類學生減免之費用。
2、學校或受託人「30%行政費調整勻支數」指依本辦法
第 21 條規定,學校或受託人應優先調整勻支之費用。
3、三類學生免繳之費用請依下列順序支應:
(1)學校或受託人依規定吸納。
(2)學校或受託人 30%行政費調整勻支。
(3)本縣自籌 10%。
(4)請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
教署)補助。
(二)又自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情況特殊學生」參加費用
教育部國教署不予補助,爰請貴校運用教育儲蓄戶機制
補足或另覓其他民間資源,以免影響弱勢學生權益。
(三)有關外籍及大陸籍配偶子女參加課後照顧班,若符合三
類學生補助身分,得依前述說明申請補助。
(四)本學期教育部國教署補助經費最高比率為「三類學生應填寫辦理情形調查表(格式如附件),其中表四(供需調查
表)為每校必填,並仔細核對各表格相關資料之正確性後,
請於 106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前將前開表件先以電子郵件傳
送本府(mingshiung@mail.cyhg.gov.tw)彙辦,並於期限
內將紙本寄至本府教育處彙辦。
四、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補助經費申請表填表說明如下:
(一)經費分攤部分
1、學校或受託人「依規定吸納數」指依本辦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學校或受託人每招收學生 20 人,應自行負擔
1 名三類學生減免之費用。
2、學校或受託人「30%行政費調整勻支數」指依本辦法
第 21 條規定,學校或受託人應優先調整勻支之費用。
3、三類學生免繳之費用請依下列順序支應:
(1)學校或受託人依規定吸納。
(2)學校或受託人 30%行政費調整勻支。
(3)本縣自籌 10%。
(4)請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
教署)補助。
(二)又自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情況特殊學生」參加費用
教育部國教署不予補助,爰請貴校運用教育儲蓄戶機制
補足或另覓其他民間資源,以免影響弱勢學生權益。
(三)有關外籍及大陸籍配偶子女參加課後照顧班,若符合三
類學生補助身分,得依前述說明申請補助。
(四)本學期教育部國教署補助經費最高比率為「三類學生應填寫辦理情形調查表(格式如附件),其中表四(供需調查
表)為每校必填,並仔細核對各表格相關資料之正確性後,
請於 106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前將前開表件先以電子郵件傳
送本府(mingshiung@mail.cyhg.gov.tw)彙辦,並於期限
內將紙本寄至本府教育處彙辦。
四、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補助經費申請表填表說明如下:
(一)經費分攤部分
1、學校或受託人「依規定吸納數」指依本辦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學校或受託人每招收學生 20 人,應自行負擔
1 名三類學生減免之費用。
2、學校或受託人「30%行政費調整勻支數」指依本辦法
第 21 條規定,學校或受託人應優先調整勻支之費用。
3、三類學生免繳之費用請依下列順序支應:
(1)學校或受託人依規定吸納。
(2)學校或受託人 30%行政費調整勻支。
(3)本縣自籌 10%。
(4)請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
教署)補助。
(二)又自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情況特殊學生」參加費用
教育部國教署不予補助,爰請貴校運用教育儲蓄戶機制
補足或另覓其他民間資源,以免影響弱勢學生權益。
(三)有關外籍及大陸籍配偶子女參加課後照顧班,若符合三
類學生補助身分,得依前述說明申請補助。
(四)本學期教育部國教署補助經費最高比率為「三類學生應

填寫辦理情形調查表(格式如附件),其中表四(供需調查
表)為每校必填,並仔細核對各表格相關資料之正確性後,
請於 106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前將前開表件先以電子郵件傳
送本府(mingshiung@mail.cyhg.gov.tw)彙辦,並於期限
內將紙本寄至本府教育處彙辦。
四、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補助經費申請表填表說明如下:
(一)經費分攤部分
1、學校或受託人「依規定吸納數」指依本辦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學校或受託人每招收學生 20 人,應自行負擔
1 名三類學生減免之費用。
2、學校或受託人「30%行政費調整勻支數」指依本辦法
第 21 條規定,學校或受託人應優先調整勻支之費用。
3、三類學生免繳之費用請依下列順序支應:
(1)學校或受託人依規定吸納。
(2)學校或受託人 30%行政費調整勻支。
(3)本縣自籌 10%。
(4)請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
教署)補助。
(二)又自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情況特殊學生」參加費用
教育部國教署不予補助,爰請貴校運用教育儲蓄戶機制
補足或另覓其他民間資源,以免影響弱勢學生權益。
(三)有關外籍及大陸籍配偶子女參加課後照顧班,若符合三
類學生補助身分,得依前述說明申請補助。
(四)本學期教育部國教署補助經費最高比率為「三類學生應

繳費用總數」之 60%,又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第 5 點
第 3 項,「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
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爰
請貴校務必配合編列相對自籌款,以落實照顧所轄弱勢
學生參加課後照顧班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