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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組 - 獎學金 | 2017-09-06 | 點閱數: 335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助學金申請期
間自 106 年 9 月 10 日起至 106 年 10 月 10 日止(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106 年 8 月 29 日賑基字第 00010601
53 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
決就學困難,該會訂有助學金申請辦法,申請資格為國內
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
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
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
者。
三、前述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 3 年內
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
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
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四、符合上述申請辦法相關規定者,請依辦法第五點申請方式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由受災家庭子女就讀之學校彙總申請
者相關文件後,寄交該會申請(免備文)。
五、檢附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及相關表單
各 1 份,亦可至該會網站( http://www.rel.org.tw/)下
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