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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導組 - 站務 | 2018-12-10 | 點閱數: 359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二、另依「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三、請各校持續透過各項相關研習與會議強化教師輔導與管教策略與專業知能,並請尚有體罰情形之學校協助教師提升輔導管教專業知能,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及輔導學生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