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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同仁 總務處 - 站務 | 2019-11-12 | 點閱數: 326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78 年將石綿公告為列管的毒性化學物質並逐步管制其使用用途,內政部於 92 年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刪除石綿製品,經濟部自 95 年起陸續修正相關國家標準,訂有不得含石綿成分之板材,並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是 96 年以後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應已無使用含石綿成分之建築材料。
  • 內政部已研訂完成「建築物含石綿成分建材體檢手冊」,可至該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含石綿建築物拆除資訊專區( https://www.cpami.gov.tw )下載,可供判斷及管理使用含石綿建材建築物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