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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導組 - 站務 | 2020-01-02 | 點閱數: 340

依本次修正條文,再重申下列事項,請加強宣導並提醒學校人員注意遵守法律之規定:
(一)請學校確依本準則第 35 條規定,將第 7 條、第 8 條之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並加強宣導周知,以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其他性別暴力事件)之發生,並維護校園安全。
(二)107 年 12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3 項,已明定「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本準則修正條文第 23 條第 8 款亦增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依據本準則修正條文,併附第 29 條修正條文之流程圖(如附件),供學校及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經調查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其處理建議涉及改變行為人身分之陳述意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