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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站務 | 2015-11-05 | 點閱數: 394

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

公務人員兼職者,其報酬之支給,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