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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組 - 宣導 | 2015-12-02 | 點閱數: 495

研商「各項活動安全管理指導綱領」修正草案會議紀錄

壹、時間: 104年 10 月 27 日(星期二) 14 時 30 分

貳、地點: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 3樓首長決策室

參、主席:陳副署長文龍                                   記錄:梁建文                                         

肆、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討論:略

柒、決議:

  • 草案名稱、第 1、 2、 3、 4 、 5 、 6 、 7 、 10 、 11 、 14 、 19 、 20 、 21 點:照案通過。
  • 草案第 8點:第 5款「活動場所收容之人數,應符合容留限制相關規定;法令未規定者,應依現場出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活動空間、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等因素,規劃安全之人數」修正為「室內活動場所收容之人數,應符合容留限制相關規定;法令未規定者,應依現場出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活動空間、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等因素,規劃安全之人數;至室外空間舉辦活動者,其活動現場人數除依前揭因素規劃外,得參酌下列原則辦理: 1.活動場所等候區:每平方公尺為 3.5 人。 2.活動場所出入口人群流動安全限度:每分鐘每公尺為 110 人。 3.活動場所:每平方公尺為 4.5 人」;另併請業務單位參酌衛生福利部建議,增列救護車動線規劃等文字。
  • 草案第 9點:
  1. 第 1款第 1目:「工作人員編組:依活動規模,參考事故現場指揮體系(Incident Command System,ICS)將工作人員編組成指揮、作業、計畫、後勤、財務/行政等小組(各編組之任務內容得參考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防救災數位學習網)」修正為「工作人員編組:依活動規模,得參考事故現場指揮體系(Incident Command System,ICS)將工作人員編組成指揮、作業、計畫、後勤、財務/行政等小組(各編組之任務內容得參考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防救災數位學習網)」。
  2. 第 4款「活動現場醫護站之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輛應具高度機動性,遇有緊急或突發狀況需緊急救護時,應立即施行,以掌握時效」修正為「活動現場之救護站應配置救護人員、救護車、救護機動車及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 AED),救護站之配置數量與地點,以事故發生後 4分鐘至 6 分鐘內,救護人員、救護設備得以抵達或投入事故現場處理為原則;如為重大傷病患者,主辦單位應通知當地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119 )」。
  3. 第 5款「活動現場有大量傷病患發生時,應立即通知 119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依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施行緊急救護」修正為「活動現場有大量傷病患發生時,主辦單位應立即通知當地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119),並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施行緊急救護」。
  • 草案第 12點:第 2項第 3款「(三)不准予報備」刪除。
  • 草案第 13點:第 1項第 4款「(四)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是否刪除,請併臺北市、臺中市之政府意見,調整文字。
  • 草案第 15點:第 1項「地方政府受理申請許可,經書面審查後,得對活動場所、設施進行現場查驗;主辦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徵詢或邀集相關機關意見或現場查驗」修正為「地方政府受理申請許可,經書面審查後,得對活動場所、設施進行現場查驗;地方政府認有必要時,得徵詢或邀集相關機關意見或現場查驗」。
  • 草案第 16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得不予許可」修正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政府得不予許可」。
  • 草案第 17點:第 2項「主辦者變更大型群聚活動舉辦時間,報備者,應於原舉行 3日前;許可者,應於原舉行 7 日前,向地方政府申請變更,經同意方可變更。但因天候等不可抗力者,不在此限」修正為「主辦者變更大型群聚活動舉辦時間,報備者,應於原舉行 3 日前;許可者,應於原舉行 7 日前,向地方政府申請變更,經同意方可變更。但因天候等不可抗力者,不受前揭時間之限制」。
  • 草案第 18點:「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大型群聚活動時,主辦者應透過報紙、電視、廣播、網路等方式予以公告,並做好善後工作」修正為「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大型群聚活動時,主辦者得透過報紙、電視、廣播、網路等方式予以公告,並做好善後工作」。
  • 草案第 22點:刪除。

十一、本修正草案是否採訂定要點方式並按行政規則體例修正等事宜,及與會各單位所提細部修正建議,請業務單位錄案研擬具體修正內容,並儘速陳報行政院及辦理法制作業事宜。

捌、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