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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組 - 站務 | 2016-04-12 | 點閱數: 1103

主旨: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具體作法,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3 月 3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35269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工作,請各校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4 條: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校園霸凌防
制規定,並將第 6 條至第 9 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請各校參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
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範本)」(附件 1 )重新檢視學校現行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並
依校內行政程序完成核定後實施;另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6 條至第 9 條自 105 學年第 1 學期起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
工聘約。
三、請各校於 105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自我檢核表」(附件 2 )完成自我檢核,並請逕至本縣線上填報網(http://survey.cyc.edu.tw/index.php 題號:國中、小 655)完成填報,紙本檔於逐級核
章後,函報本府教育處,俾利彙整報部。四、各學校發現疑似霸凌事件後,請確依「處理校園霸凌事件
自我檢核表」(附件 3 )逐一檢視並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並陳核校內相關主管後留存各校備查。
正本:嘉義縣各國民中小學(含永慶與竹崎高中)(嘉義縣立永慶高級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