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88
:::
公告 人事 - 宣導 | 2016-04-14 | 點閱數: 397
說明:
一、依據文化部 105 年 4 月 12 日文版字第 10520113932 號函(如附影本)辦理。
二、文化部致力於培養創作人才,推動漫畫等相關文化產業發展,惟時有發生政府機關屢遭檢舉抄襲動漫作品等不尊重創作者權益之行為,嚴重影響產業發展並有損國家形象,惠請轉知所屬各機關加強宣導遵守著作權法規定,並請於辦理相關文宣活動時,在取得授權情形下優先使用我國原創漫畫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