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人事室人事室

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相關規定1案,轉請查照。

按勞動部於104年9月8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94號令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略以,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達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尚可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爰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33日,如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

活動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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