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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修正條文,業經教育部以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B號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府人福字第1060096373號

主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修正條文,業經教育部以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B號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各領受人。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C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含發布令)影本1份。
二、以修正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於每月1日發給,請本縣各級學校預先妥為因應,以利作業之遂行,併請將修正後規定,轉知各領受人知悉並妥為說明,俾使其能妥善調整安排退休經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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