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教發字第 1060025640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懲處權之行使期間,參照公務人員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 10 年者,不予追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2 月 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181207 號函辦理。 二、隨函檢附上開號函影本,副本併抄送本府教育處教學發展科嗣後知悉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