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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站務 | 2017-02-22 | 點閱數: 182

府人任字第 1060034642 號

主旨:教育部函以,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務人員年資採計提敘相關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2 月 17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17413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依上開函示略以,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試用期滿並依規定辦理年終考績,考績考列乙等或 70 分以上,當年度等級相當之試用期間年資,於嗣後擔任公立學校教師時,得依規定按年採計提敘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