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88
:::
公告 訓導組 - 站務 | 2017-06-28 | 點閱數: 17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2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60089561 號函辦理。
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 11 條規定,學校受理申請(或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應於 3 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並於 2 個月內調查處理完畢,以確認是否成立校園霸凌;學校若有霸凌案件,需定期與家長(及學生)聯繫說明,建立家長與學校溝通管道,俾使家長(及學生)得以了解學校積極調查及處遇作為。
三、承上,經學校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之案件,為儘速輔導學生改善,學校應依據本準則第 19 條規定,訂定輔導計畫,啟動霸凌輔導機制,若未能於學年課程結束前完成輔導,仍應於暑假期間落實執行;針對校園霸凌案件之嚴重個案,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供資源,若有特殊教育學生個案,則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提供協助。
四、依據本準則第 8 條規定,對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被霸凌人及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反映之個案,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以正向推動友善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