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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同仁 訓導組 - 宣導 | 2020-05-14 | 點閱數: 630

說明:

一、邇來仍時有教師違法處罰(體罰)或不當管教學生及學校行政單位延遲、隱匿通報案件之憾事發生,請學校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並依「教師法」等相關法規進行通報及查明妥處疑似案件。
二、倘學校端疑有體罰案件肇生,通報法規依據臚列如下:
  (一)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教師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形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 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二)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略以(以下稱通報作業要點):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通
報,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略以: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
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四)上開案件倘延遲、隱匿或未通報者,則可依通報作業要點第 12 點及兒少法第 100 條予以檢討議處或由主管機關實
施裁罰。

三、承上,體罰案件之處理流程等則應依下列法規辦理:
(一)處理流程:
1、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 3 點。
2、行政程序法第 6 節。
(二)案件經查證屬實者,應依下列規定予以適法性之處置:
1、教師法第 14 條:予以解聘、停聘等處分。
2、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規定略以:予以大過、小過及申誡等行政處分。
3、兒少法第 97 條規定略以:違反第 49 條第 2 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